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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审两起机场大案引深思

2009-02-12 中国交通投资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月10日上午对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总经理、董事长李培英案一审宣判。李培英犯受贿罪和犯贪污罪,法院对其判决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而同一时刻,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首都机场发生的一起内外勾结的偷渡大案,在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中,首都机场多达12名内部人员被指控为偷渡提供内应。

  据报道称,李培英的犯罪事实自1995年1月始,延续至2003年11月,其间漫漫9年,索取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款项共计折合人民币2661万余元,私自从公司转出人民币8250万元。公司“一号人物”的如此恶行,难道偌大公司,有董事会有公司领导有财务负责人,也有纪检干部,李培英的涉罪行为真的无一人知晓吗?

  依常识判断,私自从公司转出巨额款项是不可能自己为所欲为的,而财务审批制度也不能允许“一号人物”超越权力范围随意行事。事实是高达8250万元的公司款项生生转出到李培英口袋里,这究竟有着怎样的“完美”过程,难道不该痛思其弊吗?

  就在“一号人物”罪行被绳之以法后,首都机场一个“小人物”犯罪团伙的罪行继而败露,参与偷渡犯罪的机场工作人员中有安保公司警卫员,有运营基地国内室、国际室业务袋司机米长山。如果不是4名来自福建长乐市偷渡客首都机场停机坪意外被边检人员抓获,首都机场这偷渡一条龙的犯罪团伙还会人不知鬼不觉地干下去,此时该团伙作案8次,成功将13人偷运出境……

  首都机场自1958年注册使用至今历经半个多世纪,其追求卓越的努力世人有目共睹。无论高级领导和基层工作人员,姑且说其犯罪有自身原因,但就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这样一个现代化大型企业而言,相关制度为何没能及时阻止和防范犯罪的发生而成为“摆设”,这实在是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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