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 国务院 机场管理

国务院就《机场管理条例》向社会征意见

2008-04-09 中国交通投资网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主要内容涉及运输机场的建设、民用机场的使用许可,运输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运输机场航空燃油供应管理和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等5个方面。

  关于运输机场的建设方面,为了规范运输机场的建设活动,征求意见稿按照民用机场建设流程对机场建设各个环节的审批程序以及机场建成后的验收程序做了规定,要求项目法人组织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后,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商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对运输机场周边地区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第十一条)。

  关于民用机场的使用许可,征求意见稿根据民用机场运营和管理的实践发展,对《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二条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的规定作了细化,分别明确了申请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和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十六条、第四十三条)。为了促进通用机场的发展,征求意见稿降低了申请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审批层级,规定通用机场投入使用的,由通用机场所有者或者机场管理机构向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四十四条)。

  关于运输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针对机场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各方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明确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在运输机场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权限(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并从运输机场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应急救援日常准备、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对运输机场的应急救援工作作了专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为了维护机场内的正常秩序,保障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赋予机场管理机构统一协调管理运输机场生产经营活动的职责,要求机场管理机构组织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制定服务规范并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三十一条);航班发生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共同做好旅客服务工作,并及时通告相关信息(第三十四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专门规定了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的内容,从航空器适航标准、机场及周边地区规划控制、噪声监测等多方面,减少民用航空器噪声和发动机排出物对民用机场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促进民用机场与周边地区居民和谐发展。(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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