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经济报】药品分级评估或借鉴央企绩效评估办法 流通洗牌
中国投资咨询网讯 目前,我国医药流通企业有1.3万家,事实上,2003年时也不过6000多家,自2003年后,国家药监局将对企业的GSP认证权力下放到省级药监局后,我国药品流通企业开始实行前置审批,流通企业数量便迅速膨胀。而随着新医改的推进,目前的我国医药流通产业将面临一次大的调整,医药流通产业将进行新一轮洗牌。
笔者认为,新医改的政策虽然对医药行业带来实质利好,但同时也将医药流通企业的蛋糕大幅削减。对于整合后的大企业、大集团如国药、新上药以及九州通来说,将得到更加丰厚的利润,而对于医药流通行业中的中小企业,它们为此付出的代价可能是被兼并或者消失。
或借鉴央企绩效评估办法
今年2月,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在其网站上公布了2010年流通工作的安排,推出针对医药商业物流的行业标准,包括《医药物流服务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服务规范》和《医药物流企业分级评估指标》。
自2003年我国经贸委撤销后一直到去年年底,我国医药流通行业的管理一直缺位,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管理部门,所以直到现在我国医药物流方面的标准都相当模糊。由于此次医药流通标准主要将淘汰一批“小、散、乱”的企业以及兼并重组一批具有实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同时也会培养一批“大企业、大集团”,因此商务部版的医药流通标准将主要研究及制定宏观方面的规划、药品流通体系的建立以及提高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市场占有率等各个方面。
此次商务部制定的医药流通行业标准分别从不同的方面对医药流通企业进行规范。比如《医药物流企业分级评估指标》是用于划分企业职能的标准,企业进行分级后,会按照医药物流企业规模的大小来排名分等次,这样对医药物流企业经营活动影响其实也就是受益性的高低。因为新医改的影响以及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和配送等方面的原因,分级后,大医药物流企业将显著受益,而对于一些中小型的医药物流企业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而此次商务部制定的药品物流企业分级评估标准是由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负责,该标准将参考国资委的《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对制定药品物流分级评估标准是有借鉴意义的。
首先,从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上来看,全面性、客观性、效益性和发展性原则都是药品物流企业分级评估标准的原则所在;其次,在评价内容和评价指标方面,特别是在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方面,对企业一定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和经营增长四个方面进行定量对比分析和评判,也可以让药品物流企业借鉴;第三,在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中,标准按照不同规模及指标类别,分别测算出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和较差值五个档次以及分为优、良、中、低、差五个等级。这对药品物流企业制订分级评估标准都有借鉴的意义。
《办法》除了以上提到的可以适合于药品物流企业之外,药品物流企业的评价还需要增加两方面的指标。首先是第三方物流,如今在社会劳动分工日趋细化、竞争不断加剧、企业对高效率锲而不舍追求的情况下,企业将自己不熟悉的物流业务外包给第三方医药物流企业来承担,无疑是明智之举,这可以有效减轻企业的负担,而且也是未来的大势所趋。其次是在对药品物流企业的评价中,应该加入中小医药物流企业的政策引导、保护中小医药物流企业的利益,从而推动整个医药物流行业健康的发展。
5月,商务部开展对各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的批发零售企业经营状况调查,这项调查主要对下一步的医药物流分级评估的制定提供参照。比如在《各省药品流通行业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基本情况调查表》中,药品批发企业及药品销售企业的数量、从业人数以及基本药物配送的中标企业数量、从业人数的多少可以大致得出需要多少家医药物流企业来提供整个医药零售企业的配送。
而在《参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企业经营变化情况调查表》中,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在一季度对基本药物的配送占整个销售的多少可以看出未来我国在药品配送部分需要投入多大的比例才能满足我国医药物流正常的需要。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将缓解药价虚高
新医改推行一年以来效果不甚理想,特别是新医改的目标——缓解老百姓“看病贵、看病贵”的问题提出一年后,以“天价芦笋片”为代表的药价虚高问题仍然层出不穷。在此情况下,发改委采取四项措施,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进一步降低虚高药品价格,而修订《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就是四项措施之一,此次《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出台后旨在对药品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调控,从而终结药品流通的暴利时代。
为了遏制外资药的“超国民待遇”,我国应规定大医院所用的非专利药必须包含国内品种,由于大医院是高价外资药的主要市场,这样一来,外资药品价格和市场份额会有所下降。其次要规范医药的招投标环节,本身在同等条件下药品的招标要采用“价低者得”的方法进行,但是高价药的高利润、高回扣让药品的招标环节成了“价高者得”,而外资药又是高价药的主流力量,因此从这两方面来规范有助于缓解药价虚高的现象。不过由于这样的操作方法将损害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因此能否有效实施都是未知。
从现在所掌握的资料来看,商务部制定的医药流通行业标准以及《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依然是一些纲领性、原则性的文件,其提出健全行业标准、鼓励有规模的药品零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以及号召实行标准化统一配送提高效率等等方面的政策依然只是在宏观上的提法,要真正实现上述提法,还需出台更为详尽的配套文件,届时其新的变化才能真正体现出来。
流通产业何去何从
商务部在整顿医药流通行业时主要力求解决以下4个问题:首先是明确在医药流通行业中的职能划分;其次是进一步淘汰医药流通行业中的规模小、效率低、管理差的企业;第三是加大医药流通行业中的监督力度;第四是树立一个长远的目标和方向,以真正建立并完善医药流通行业标准。
从商务部此次的四点规划来看,医药流通企业还是要加强自身的管理,加大创新力度。一些小的医药流通企业可以通过兼并重组增强自身的竞争力从而在市场上立足。当然,节约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是必需的。
而对于标准本身来看,商务部应出台对于第三方医药物流的鼓励政策,因为第三方医药物流无论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还是在物流经验以及专业的管理技术和人才方面都拥有独特的优势,因此将药品的流通交给第三方物流企业,将会显著提高药品的流通效率。这样有助于药品企业专注于自身的发展、升级改造,而无需担心物流这一块的运作,从而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除去硬件标准之外,医药物流企业需要考虑更多的软件标准。这些标准包括打破原有的观念、树立正确的物流观念;加强医药物流的人才培养,人才是发展医药物流相当重要的一环,如果人才培养的瓶颈不能突破,那么医药物流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医药物流的发展,政府在政策上的支持是不可或缺的,这些支持包括税收的优惠、减免以及先征后返的政策,返还的税金可以作为医药物流企业发展的专项基金等。
这些医药流通相关标准的出台从小的方面来说,有助于药品流通企业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从大的方面来看,有助于我国整个医药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医药流通行业标准的明晰也将使各部委及下属部门的工作划分更为清晰,规避了之前各部委因为职能划分不清晰而造成的“谁也不管”、“出了问题又相互推卸责任”的尴尬局面。
发布的《2010-2015年中国医药行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指出,随着新医改的推进以及国家各项政策的出台,未来我国医药流通行业将出现“马太效应”;另一方面,行业集中度的提高也对医药流通企业的信息管理、现代物流能力等软硬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此次新医改将成为医药流通行业集中度快速提高的契机,可以预见,随着新医改的持续深入,未来我国医药流通行业将迎来一个全新的时代。
原文发布地址:http://health.sohu.com/20100630/n273204839.shtml(医药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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