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 身份证号 社保号

身份证号将成全国通用的社保号

2009-02-06 中国服务业投资网

记者5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针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5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当前养老保障中的突出问题,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抓紧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以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拟定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两个办法”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为使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得更加周密稳妥,现将“两个办法”的主要政策措施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征求意见工作自即日开始,截止到2月20日。

  这位负责人表示,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对“两个办法”的意见可采取以下方式反馈:电子信箱:yanglbxs@mohrss.gov.cn;邮寄地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邮编:100716;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信封上请注明“两个办法的意见”。反映给本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转递。

  解读

  农民工身份证号即社保号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中有关“经办服务”方面的规定显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终于不再受地域、户口等方面的限制。今后,农民工个人身份证号码将作为其本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

  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转移接续:

  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未能继续参保的,由原就业地社保机构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封存个人账户。

  待遇计发: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由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领取申请。农民工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由社保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经办服务: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批准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农民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农民工可在各地社保机构查询本人参保缴费等权益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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