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药品专利纠纷
药品专利纠纷衍生印度欧盟贸易摩擦
2011-10-19 中国医药投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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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扣留事件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有关欧盟和其成员国针对实施合理贸易壁垒的责任规定,将导致专利拥有者授权的滥用以及不公平、不公正现象,带来的是不必要的、繁琐的、复杂的和无正当理由的货物延误。
扣留事件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有关欧盟和其成员国针对实施合理贸易壁垒的责任规定,将导致专利拥有者授权的滥用以及不公平、不公正现象,带来的是不必要的、繁琐的、复杂的和无正当理由的货物延误。
近日,印度和欧盟已就其非专利药品涉嫌伪造和专利侵权,在运输到拉丁美洲与其他国家途中的欧盟港口,被扣留后长期未决的问题达成了一项临时性协议。协议将确保经贸同盟27个成员国均不会扣留通过欧盟港口转运的印度生产的非专利药品货物。
保留解决纠纷权利
按照双方谅解协议,为解决欧盟国家扣留印度涉嫌伪造和专利侵权的非专利药品问题,欧盟委员会将制定一项新的管理办法取代2003年的1383规定。同时,只要欧盟和其成员国坚持关于非专利药通过欧盟转运的谅解协议包含原则,印度将不再要求通过WTO机制解决纠纷。经过深入交流,印度和欧盟目前已达成了一项非正式的纠纷解决协议。印度将密切关注欧盟下一步执行协议的举措,一旦欧盟不遵守已达成的谅解协议的核心原则,印度将保留恢复解决纠纷且不受损害的选择权利。
纠纷问题是由印度药品在欧盟港口被扣事件反复发生而引起,特别是印度最终出口到拉丁美洲和其他国家的非专利药品在在荷兰被扣留备受瞩目。2008年10~12月期间,荷兰尼德兰地区斯希普霍尔机场印度药品扣留事件发生后,货物有的被销毁,有的被退回印度,还有的被允许运送到目的地。扣留行动是在援引欧共体1383/2003规定,包括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可疑货物采取海关管制措施而实施的。
积极主动磋商化解纠纷
2010年5月11日,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印度与欧盟就解决纠纷问题开始进行磋商。印度方面认为,欧盟海关当局扣留的非专利药品货物,违反了欧盟和荷兰在关贸总协定第五款中应该承担的有关责任,即按照国际过境最方便路线原则,通过每一缔约国领土的过境货物的自由权受到保护。
扣留事件也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第41~42条款有关欧盟和其成员国针对实施合理贸易壁垒的责任规定,由此将会导致专利拥有者授权的滥用以及不公平、不公正现象,带来的是不必要的、繁琐的、复杂的和无正当理由的货物延误。而且,扣留事件更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1条款中有关欧盟的基本义务,以及2003年8月30日公布的关于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多哈宣言第六部分理事会决议条款,即在制药领域,对于供应不足或无法供应的国家为保障解决公共卫生健康问题,有权使用WTO成员国的药品。
后来,印度联合巴西共同应对纠纷问题,巴西也提交了一项指责欧盟作为WTO纠纷解决主体的类似申诉。印度和巴西于2010年7月7~8日、2010年9月13~14日,在日内瓦联合举行了两轮磋商会议。期间,欧盟承认在扣留印度专利药品时,海关当局误解了欧共体1383规定的一些条款。欧盟表示可以在不通过诉诸WTO争端处理机制的情况下协商解决纠纷。此后,印度在法律专家的协助下,与欧盟主动进行了大量磋商。最后,经过多轮协商,印度和欧盟最终达成了一项有关在欧盟边境过程中执行知识产权政策的指导原则。
来源:中国投资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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