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出台
据悉,为进一步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问题,简化城乡医疗救助程序,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宜宾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近日出台。
根据该《意见》,将在全市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管理健全、运行规范,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难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6类居民可获救助
据悉,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当地常住户口的以下居民:城市 “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中重病、重残(1-2级)人员及60岁以上老人、各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根据《意见》下列情形不予救助: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整容、矫形、减肥、保健、器官移植、预防等发生的费用;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各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
救助标准各区县定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和慈善医疗救助等救助方式。救助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门诊救助是指其中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重残人员和65周岁以上老人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实行门诊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主要解决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每人每年按不低于5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年。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住院救助是指城乡困难群众住院不设起付线,不限定病种。住院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部分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具体救助比例为:一是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院发生的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不低于80%给予救助。具体报销比例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或60周岁以上老年人住院发生的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部分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按不低于70%比例救助;个人负担部分在1000元以上按不低于50%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0000元。具体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据了解,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1-2级)人员及60岁以上老人患重特大疾病的,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以及城乡医疗救助或慈善援助(社会各界捐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可实行大病第二次医疗救助,适当提高救助比例,但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00元。具体报销比例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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