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补充限价药达405种
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从 10 月 22 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要求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同时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省物价局昨天公布了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国家公布的基本药物基础上,省又补充了部分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其中常见的 15 克袋装板蓝根颗粒零售指导价定在 0.79 元,也就是说该规格板蓝根在省的零售价格决不允许超过 0.79 元。
6 克袋装感冒清热颗粒最贵 1 元
根据省物价局的通知,此次所公布药品价格都是按通用名称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
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销售价格都不得超过零售指导价。
记者注意到省补充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部分共有 304 种,其中 120 万单位的瓶装青霉素注射剂零售指导价为 1.3 元,头孢氨苄胶囊按照规格的不同从 3.5 元到 31.6 元不等,阿莫西林胶囊按规格的不同从 6.4 元到 57.4 元不等。
省补充的中成药部分共有 101 种,其中 6 克袋装感冒清热颗粒零售指导价为 1 元, 15 克袋装板蓝根颗粒定在 0.79 元,复方丹参片按照规格不同从 1.3 元到 18.9 元不等。
单独定价药品暂执行原价
省物价局特别规定,国家发改委及省物价局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公布的原研制、单独定价、优质优价药品,以及 “ 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 ” 中标注 “ 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 ” 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 “ 含玻璃酸钠 ” 药品,国家和省物价局重新调整价格前,暂按原定价格执行。若作为基本药物销售,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同剂型规格药品的价格。
为了便于计算,省物价局还规定,此次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品,可以按照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价格,由此得出多包装药品的限价。
基本药物限价今起执行 临时价格有效期为一年
公布药品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零售指导价格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结束后,省物价局将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规定重新公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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