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医药 广告
医药等制造企业广告费税前抵扣比例翻倍
2009-08-11 中国医药投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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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国家税务总局 8 月 10 消息显示,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比例由 15% 提高至 30% 通知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执行。
国税总局还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8 月 10 消息显示,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比例由 15% 提高至 30% 通知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逾越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 局部,准予扣除;逾越局部,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税总局 8 月 10 日公布的消息称,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逾越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 局部,准予扣除;逾越局部,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此外,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逾越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局部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资料专案保管以备检查。
来源:中国投资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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