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工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初步设计是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阶段,为提高冶金工业建设项目投资效益,严肃初步设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应充分重视项目设计工作。为搞好项目设计管理,控制项目投资和建设标准,建设单位应对设计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的一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冶金工业国有企业、合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集体和民营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冶金工业部对初步设计实行分级管理。凡是通过冶金工业部立项,利用外资,含有引进内容及占国家贷款规模,以及外部条件需要协调和配套的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冶金工业部管理。地方立项,地方自筹资金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冶金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其余由企业自行管理。
第二章 初步设计基本要求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在落实相关的外部条件的前提下,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在双方签署设计合同后,编制初步设计。
第六条 建设和设计单位必须十分重视初步设计过程中的方案设计工作,以确定建设项目的范围、优化主要工艺和主体设备、确定装备水平。
第七条 提倡和鼓励使用国产设备和国内技术,凡有国外引进设备和技术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批准后,应作引进实施方案。
第八条 初步设计深度必须符合冶金工业部颁发的有关《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的要求。
矿山项目的初步设计还必须附有储委批准的勘探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选矿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附有鉴定或批准的选矿试验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九条 初步设计概算必须按《冶金工业建设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要求编制。
第十条 各专业设计人员要加强经济观念,对设备、建筑工程应以实用、经济原则优选方案,以最少投入获得最佳产出。设计中对设备能力应认真复核,不应有功能过剩、能力过剩、设备过剩。设备备用必须十分严格掌握,凡可分期的设备,应在项目建成投产后逐步添置。建筑工程要按规范要求进行精心计算,不应擅自提高安全系数。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为设备采购主体,拥有确定设备制造厂家的决定权,并对后果负责。对设备制造厂家的选择,设计单位有建议权,并应认真负责地推荐先进实用、质量可靠的产品。设计单位的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按照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不得随意侵占设计单位的技术成果和损害设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批准后的初步设计是建设项目实施的法定依据,设计单位必须按批准后的初步设计内容、工程量和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项目负责人必须负起控制设计内容、工程量和建设标准的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自行扩大和提高业已审定的项目引进范围、工程内容、工程量和建设标准。如有重大变化,需先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三章 引进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是编制引进实施方案的依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在充分调查、考察的基础上编制引进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引进实施方案编制内容应包括: 1.编制依据;
2.产品大纲;
3.总体方案(附总平面图);
4.主工艺方案简介(附主车间平面图);
5.主要设备组成及技术参数;
6.引进机电设备分交明细表及说明(说明引进原因与国内设备的比较);
7.引进基本设计、详细设计、生产软件分交明细表及说明(说明引进原因及与国内水平的比较);
8.有关报价资料。
第十六条 引进实施方案应先经建设单位预审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报初步设计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由审查部门组织审查并发文批复。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引进实施方案是开展对外谈判、办理引进设备手续、编制标书、签约及编制初步设计的依据。
第十八条 在引进实施方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工作。
第四章 初步设计审查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接到被委托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后,应进行预审。建设单位行文报审初步设计时,应附预审意见。
第二十条 送审的初步设计扉页应有工程设计证书及附页(承担设计范围)的复制件。初步设计正文前应有设计单位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和设计人员表,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审查按第四条分级管理办法实行分级审查。由审查部门组织审查和批复。
第二十二条 设计费收费标准是根据低收费制制定的指导价。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时,设计费幅度不能低于或高于收费标准的10%,以利公平、公正竞争,确保设计水平。否则应视为无效,初步设计审批部门不受理审查。 第二十三条 初步设计审查应邀请设计、生产、科研单位的专家、承贷银行和政府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大中型项目可先对总体设计、项目组成、主体工艺、主要设备、工程量及概算等内容进行审查,而后再对环保、安全、工业卫生和消防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大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应有审查领导小组,审查意见应有主要专家签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冶金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负责管理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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