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 冶金

冶金工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2008-05-22 中国冶金投资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计委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文件,结合冶金工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检查设计、施工、设备和生产准备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两种。建设项目中的一个单项工程,按设计内容建完,能独立生产和使用的,应及时进行单项工程验收;整个建设项目按设计文件的内容全部建成,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按规定组织全部工程验收。
第五条 单项工程和全部工程验收,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第六条 为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从项目建设准备阶段开始,系统、全面、完整地积累各项原始资料。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七条 做好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工作,是搞好工程竣工验收的前提。交工验收的程序有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单体试车和无负荷联动试车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设计单位参加;负荷联动试车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设计单位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备制造单位参加。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接近完工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通知书。建设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应即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人员组成交工验收机构,及时开展各项工作。
第九条 交工验收机构的职责:
1.制定交工验收工作计划;
2.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
3.按验收规范及有关规定,审定试车方案;
4.鉴定工程质量;
5.处理交工验收中有关问题;
6.签证交工验收证书;
7.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交工验收前必须做好交工资料和技术文件的整理工作。主要有:
1.交工工程一览表;
2.设备安装技术资料;
3.工程竣工图(按(85)冶办文字第29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4.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设备、材料、半成品、构件的合格证;
5.隐蔽工程记录;
6.施工自检记录;
7.按设计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的各种试验记录等;
8.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9.合理化建议和材料代用资料;
10.工程及其说明;
11.引进项目需增加国外厂商提供的设计、施工、设备开箱检验资料;
12.采矿工程还应有地质素描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及施工过程中各项测量结果的记录资料等。
第十一条 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
1.建筑工程:按照设计采用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根据施工图进行技术检查,合格后即为技术竣工。民用建筑工程在技术竣工后,即可签证交工验收证书并交付建设单位;工业建筑工程技术竣工后,先签证建筑工程竣工证书,当设备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后,再随同设备一起交付建设单位;
2.设备安装工程:对安装设备除按规定进行技术检查外,还应按照试车技术规程进行单体试车,试车合格后,签证单体试车合格证书;
3.机床、吊车等单独操作设备,在技术竣工合格后,签证单体试车合格证书;
4.高压设备、动力锅炉及其它防爆工程、井下防水等,按施工技术规范检查合格后,即可签证交工验收证书;
5.在技术竣工(单体试车)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施工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及时处理;由于设计原因或设备缺陷,需要进行修改、完善或返工修理时,由设计或设备单位负责处理,也可提出方案,经建设单位审核后,委托施工单位或承制单位处理。以上处理费用由责任方按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承担。
第十二条 无负荷联动试车:
1.单位试车合格后,需对每条生产作业线的全部工艺、设备进行无负荷联动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由施工单位负责,试车前必须做好准备工作;根据设计要求和试车规程,达到规定时间并测试合格后,即可签发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证书;试车用的动力、油料、燃料等物资未列入施工合同的,应由施工单位提出需用计划,经建设单位审核后供应;
2.无法进行无负荷联动试车的工程,应根据工艺要求,经过通水、通汽、通压缩空气等介质联合试车,合格后即为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
3.无负荷联动试车签发合格证书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即办理工程与技术资料的交接,该工程移交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负荷联动试车:
1.负荷联动试车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设计单位派人参加。必要时,设备制造单位应派人参加;
2.负荷联动试车前,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按照设计和试车规程,向联动机组投料,在规定的时间内能生产出合格产品(或代表产品),即为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并签发负荷联动试车合格怔书;
4.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建设项目移交生产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试生产。国外引进成套设备项目从负荷联动试车生产出合格产品时起,可以按合同规定安排试生产时间,在试生产期间进行设备功能考核,合格后立即办理验收、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其余建设项目在验收前不安排试生产时间。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经交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并上报有关资料,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 1.单项工程验收,一般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重要项目可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按照建设规模和隶属关系进行。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报请国家计委组织验收,或由国家计委按隶属关系委托冶金工业部或地方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冶金工业部或地方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也可由冶金工业部委托省(市、自治区)冶金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在整个项目进行全部验收时,对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不再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委员会(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银行、审计、物资、环保、劳动保护、消防安全、卫生及其它有关部门组成。建设单位、生产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必要时还可邀请主要设备制造单位参加。
第十八条 验收委员会(组)的职责:
1.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建设情况报告及有关文件资料;
2.实地检查全部建筑安装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作出决定或建议;
4.为了搞好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组)根据工程情况可组织预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标准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要求;
2.主要工艺设备安装配套,经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采矿应以投产第一年的回采矿量计算),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所规定的产品或代表产品;
3.职工宿舍和其它必要的生活福利设施,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有的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的产量,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都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公司)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调整概算及其它有关设计文件;
2.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资料;
3.国家颁发的环保安全、压力容器等规定;
4.冶金工业部和其它中央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技术验收规范、规程及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5.引进项目的合同及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需向验收委员会(组)报送的文件及资料;
1.工程建设情况报告;
2.单项工程交工验收机构签证的全部单项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3.上报主管部门备案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4.建设单位编制的生产准备情况报告;
5.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效率等情况报告;
6.竣工决算及当地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第二十二条 安全环保。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安全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试运行情况,与主体工艺设备同时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竣工决算的编制与审计。竣工验收项目或单项工程应认真清理所有财产和物资,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编出工程竣工决算,分析工程概算、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控制和投资效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当地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竣工项目经验收交接后,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将所有技术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分类立卷,交生产单位统一保管,以适应生产、维修需要。重要的资料,还应进行复制归档。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管理部门参加验收,或委托冶金部档案管理部门验收;冶金部、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冶金部、地方档案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第四章 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遗留的尾工项目,应根据初步设计的规定,参照实际情况,在验收中一次审定尾工的内容、数量、投资(包括贷款、自筹投资等)和完成期限,按项目隶属关系,列入计划,由施工单位继续完成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成。
第二十六条 投产后所需原材料、协作配套件供应等外部条件还不全部落实的项目,在验收交付生产后,由企业或主管部门继续抓紧解决,不应影响项目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如因原材料、协作配套等外部条件不落实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经验收委员会(组)审查后,报原批准单位审定。
第二十七条 对某些工艺技术有问题,关键设备有缺陷的项目,经过投料试车考核,达不到设计能力,经验收委员会(组)审查后,可报原批准单位重新核定设计能力。
第二十八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在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不按期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建设项目,按建总发字(91)第82号建设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执行;如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移地大修工程的竣工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关于交工、竣工验收有关资料的交接,包括竣工图的编制责任等问题,建设单位应在与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设计和施工合同中加以明确。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在组织实施上作必要的补充。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冶金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冶金工业基本建设竣工验收办法》[(86)冶基字第12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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