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冶金施工企业经营行为,促进企业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承包与经营活动,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建设部对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综合管理之下,冶金工业部对所属的冶金施工企业、冶金地质施工企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所属施工企业及直属冶金企事业单位的施工企业资质进行行业归口管理。
第三条 冶金施工企业分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3类,其资质实行分级审批,一级企业资质由冶金工业部审查报建设部审批,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冶金工业部审批。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四条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是建筑业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冶金施工企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切实加强本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 企业资质证书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或出借、转让、出卖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企业在承揽工程任务时如业主要求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须经本企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专项用途,加盖企业公章。
第六条 冶金施工企业的资质使用须建立授权管理制度。工程项目承包谈判、签约等对外经营活动的主办人,一律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授权范围限定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规定的营业范围内。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证书与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配套使用。
第六条 上条所指被授权人只限于企业经理(法定代表人)的副职或本企业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二级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经理),不得超越上述范围向基层单位授权或层层转授。被授权人只允许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冶金施工企业内部为扩大经营领域(包括三产)兴办的独立法人性质的子公司或合资联营企业,一律不得使用母公司的资质证书。具备条件的子公司或合资联营企业,可向冶金工业部或地方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等级的企业资质。
第九条 冶金施工企业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挂靠本企业、冒用本企业名义、非法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去从事经营活动,严禁非本企业人员持有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
第三章 工程承包
第十条 冶金施工企业只允许按企业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进行工程承包,不得越级承包工程任务。无证施工队伍不得承包、分包任何冶金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总承包企业或施工承包企业对承包范围内工程施工负责全面管理,包括工程的技术、质量、经济责任等,分包企业对承包企业负责,承包企业对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冶金工程建设的主体工程项目、关键部位不得分包,必须由冶金施工企业本身的队伍进行施工;非主体项目、非关键部位可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分包单位的资质必须符合分包项目的要求。
第十三条 严禁工程转包,即禁止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全部或大部分转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而不对工程施工进行全面管理,又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责任的非法行为。
第四章 资质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冶金施工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必须不断增强企业实力,加强内部管理,使企业实际资质水平保持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资质等级水平,并逐步提高。当构成及影响企业资质的条件发生变化时,须按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资质等级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实行企业资质年度检查制度。冶金工业部在按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企业资质年度检查的同时,检查监督企业资质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冶金施工企业在申请资质或资质年检中,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资质的,擅自超越本企业资质证书限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从事承包活动的,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企业资质证书的,以及资质管理人员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按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章罚则执行,并由冶金工业部建设协调司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行政职务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未尽事项按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冶金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同时送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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