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劳动部《关于冶金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6]62号),结合冶金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或工作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本办法所规定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三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由于工作突发性、不确定性、不可预见性强,不适宜规定固定工作时间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以下人员: 1.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专职文体演职员等;
2.企业专职采购、营销等人员;
3.司机、长途运输人员:包括长途运输司机、货物押运、专车司机等;
4.驻外及临时外出入员:包括单位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部分人员及各类出差在外等人员;
5.其它不适宜规定固定工作时间的人员。
第五条 由于受市场、生产工艺、设计、设备、 及原材料供应、季节及天气、工期及交货期等客观条件限制,需要在一定时期内相对集中地连续性工作的人员,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以下人员:
1.受市场因素或生产工艺等因素制约,需要在一定时间期限集中安排生产或工作的人员;
2.地质勘查、勘探、采矿作业等受季节、自然因素等影响和制约的作业人员及直接为其提供支持、服务的管理、辅助及后勤服务等人员;
3.建筑施工、安装等受工程进度、合同工期等因素影响和制约的作业人员及直接为其提供支持、服务的管理、辅助及后勤服务等人员;
4.设备检修、维修等受生产、设备等因素影响和制约,需要按工期连续、不同断地完成作业的人员及直接为其提供支持、服务的辅助及后勤服务等人员;
5.冶金企业自备铁路和水路运输等需要在一定工作周期内连续作业的人员;
6.企业内部部分港口装卸、仓库装卸等人员;
7.部分值班类人员:包括部分生产性值班人员、铁路道口值班人员、话务值班人员、机房值班人员、门卫等:
8.部分公安保卫人员及专职消防员;
9.部分服务性人员:包括部分炊事人员、招待所服务员、公共服务场所服务人员、商业网点服务人员等;
10.其它适合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人员。
第六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根据不同类别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分别以周、月、季、年或一定期限为周期,合理地确定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时间范围,不能简单地采用单一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模式,并应保证全年月平均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69.3小时。
第七条 对于工作时间内存在较长间断时间的工作岗位(如招待所夜间值班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地确定岗位实际有效工作时间(实际有效工作时间不包括制度允许的在岗睡眠等休息时间)。
第八条 各单位在按照本办法第四、五条所划定的范围实施不同的工作制度时,应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的原则及具体岗位的工作特点严格按岗位加以确认,不能简单地采用切块的办法实施。
第九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冶金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冶金工业部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间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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