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酒类消费税

我国酒类消费税缓慢增长

2011-06-22 中国食品投资网
 
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下发《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近两年来,我国酒类消费税平稳增长,管理规范有序。今年1月~5月,全国征收消费税3196.64亿元,同比增长20.3%。其中,酒类消费税110.1亿元,同比增长28.3%,增幅比去年前5个月扩大0.4个百分点。而同期卷烟、汽车、成品油等消费税同比增幅均有所回落。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下发《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近两年来,我国酒类消费税平稳增长,管理规范有序。今年1月~5月,全国征收消费税3196.64亿元,同比增长20.3%。其中,酒类消费税110.1亿元,同比增长28.3%,增幅比去年前5个月扩大0.4个百分点。而同期卷烟、汽车、成品油等消费税同比增幅均有所回落。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办法》针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主要是为了保全税基,加强税源管理。
  
  长期以来,我国对白酒行业征收的税目主要是消费税,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包括20%的从价税和1元/公斤的从量税。由于酒类消费税主要是在生产环节从价征收,大型白酒企业为了避税,往往先将生产出的白酒低价出售给自己设立的销售公司,从而逃避税收。销售公司再加高价出售给经销商获取利润。而《办法》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的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核定。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这有效遏制了白酒生产企业利用关联销售公司转移定价,规避生产环节消费税的问题,使税收管理更加规范有序。
  
  四川是白酒生产大省,白酒是四川省支柱产业之一。从2009年8月1日起,四川省开始执行对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征管措施,首次核定白酒最低计税价格1561个品种。执行核定计税价格措施的当年,四川省白酒消费税就增加2.29亿元,入库消费税增幅超过销售收入增幅7.37个百分点,税负同比提升10.7个百分点。2010年,四川省全面推行酒类税收一体化管理,酒类增值税、消费税比上年分别增长23.7%、40.4%,6家白酒重点税源企业消费税平均税负达到24.32%。今年1月~5月,四川省入库酒类增值税同比增长39.8%,入库酒类消费税同比增长43%。
  
  据介绍,《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在当时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日益显现的背景下,对我国保持税收增长作用明显。2009年,我国税收增幅大幅回落,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额、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和执行新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办法3项举措,使消费税成为增收最多的税种,占当年税收总增收额的41.4%。其中,全国征收酒类消费税178.3亿元,增长14.2%。2010年,全国征收酒类消费税208.9亿元,增长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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