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代言“问题食品”将负连带责任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5日下午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其中,第四次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了有关规定,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据悉,食品安全法草案等三部草案有望于2月28日闭会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关注食品安全法草案
国务院拟设食品安全委员会
内容:“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背景解读:2008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在审议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在现有分段监管体制的基础上,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
国务院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的审议意见,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研究论证,并推迟原定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继续审议的计划,改为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有关专家指出,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是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名人代言“问题食品”将严惩
内容: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背景解读: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目前一些虚假的食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其中不少是社会名人代言的,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食品安全法草案应当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监管。“藏秘排油”减肥茶代言……不少产品邀请社会名人代言,利用名人的社会影响力向公众推销,其中不少广告中存在虚假内容。根据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规定,社会名人代言不符合标准、不真实的食品广告将受到严惩。
有关专家指出,与 “相应责任”相比,“连带责任”是较重的处罚,这意味着代言人有可能承担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承担的所有责任。同时,草案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食品安全案件民事赔偿优先
内容: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加强对食用农产品(17.12,0.06,0.35%)的监管,以强化食品的源头安全。草案还增加规定: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取消了电子监管码制度;各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背景解读: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违法食品企业在既要受到行政处罚又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应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使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从源头上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有效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食品安全法草案应当明确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的责任,确保食用农产品的安全。
还有委员提出,食品行业中一些企业负担过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影响到食品安全,建议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收费问题进行规范。
另有不少食品企业反映,由于监管部门的多头执法、重复监管也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草案中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将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
关注保险法修订草案
保险人解除合同应退还剩余保费
内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同时,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背景解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表示,有些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提出,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研究,建议增加相应规定。有委员提出,有的保险公司的股东操纵公司进行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此应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防止和纠正股东滥用权力的行为。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研究,建议增加相应规定。同时,保险法修订草案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的监管措施中增加规定,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为更好地维护投保人的知情权,保险法修订草案增加了规定,要求保险人提供投保单时应当附上合同的格式条款。
关注刑法修正案草案
绑架罪最低刑期提至5年
内容:拟进一步调整绑架罪的量刑标准,将法定刑的起刑点定为5年有期徒刑。
背景解读:去年8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绑架罪设定的刑罚层次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一档刑罚,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一修改表示肯定,但也有常委会委员提出,为防止司法实践中对这类严重犯罪量刑过轻,建议将起刑点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五年有期徒刑。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建议将草案中“情节较轻”的绑架行为的法定刑起刑点修改为五年有期徒刑。
单位泄露公民信息将追刑责
内容:在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进一步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即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相应条款的规定处罚。
背景解读:近年来,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露。
为此,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些部门提出,这种现象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对这种侵害公民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官员家属有望适用受贿罪
内容:在职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家里人”“身边人”,如果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索贿受贿,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对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背景解读: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扩大了受贿罪的适用范围,将非国家工作人员也纳入犯罪主体。“从查处的案件情况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需要看,领导干部‘身边人’参与作案,已经成为当前腐败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去年,全国人大代表张文显曾提出,应将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交易行为入罪。
同时,草案决定继续延续现行的偷税罪定罪标准,在定罪时兼顾偷税数额与偷税比例。 综合新华社电
三部法律草案审议进程
食品安全法草案
2007年,初次审议。向社会公布草案全文,广泛征求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2008年8月,第二次审议。在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对草案作出了有针对性的修改。
2008年10月,第三次审议。就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等重大问题进一步征求意见,进行相应修改完善。
2009年2月,第四次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目前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
2008年8月底,初次审议。
2008年12月,再次审议。
2009年2月,第三次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两部法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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