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创业板

证监会发布创业板配套规则

2009-04-21 中国文化投资网
 

  备受市场关注的创业板制度安排再获新进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将为创业板进行修订,中国证监会昨天就修改后的制度安排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两个《办法》”做出了很多创新:1.《发审委办法》拟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拟设单独的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增加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人数,适当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2.《保荐办法》拟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创业板将较主板实行更长的持续督导期,建立保荐机构对所保荐公司的跟踪报告制度。

  单独设立创业板发审委

  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考虑到创业板审核工作的特殊性,拟修订的《发审委办法》明确规定,主板发审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此举主要是要强调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独立性。在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人数上,考虑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较小、数量较多,创业板发审委委员拟设35名,比主板的25名增加10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仍保持5名。创业板发审委一组由7个人组成,在具体工作中可以几组同时开展工作,以提高发行审核的效率。

  适当延长督导期

  同时征求意见的《保荐办法》在延续原有理念的基础上,一方面加强了保荐人对创业板发行上市的责任,另一方面对创业板不适用的个别条款做适当调整。

  修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考虑到创业板公司规模小、风险高,创业板适当延长了督导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较主板分别延长了一个会计年度。其次,拟修改的《保荐办法》建立了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保荐人跟踪报告制度。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并对《保荐办法》中涉及的持续督导事项进行分析发表独立意见。另外,《保荐办法》中规定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既适用于主板市场,也适用于创业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的成长性出具专项意见,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保障发行人的质量。但考虑到创业板公司处于成长期,业绩波动大较为常见,《保荐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略作调整,即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将对相关保荐代表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此规定只适用于主板,不适用于创业板。这是基于创业板企业业绩不稳定的特性作出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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